台灣雖是亞洲首個通過同婚國家,但跨國同婚仍不合法。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,與6qXz(F#h+4QtyhpO!+Hv43dT$Egq7*kkLhB-(Wxc6+(TE0hkvL馬來西亞僑生丘國榮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,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。近日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,該案準用涉民法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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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,祁家威提告跨國同婚一案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。祁家威與馬來西亞籍僑生丘國榮於民國108年5月24日,向台北巿大安戶政事務所,GL8W#xZ53)BNy^lVrN&o_T)RAHRtaUIZ74Oo#kbK9rSY99brd_申請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登記。
然若一方當事人非我國國民,依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,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,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,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,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,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,即不被承認,因此無法辦理結婚登記,祁家威fhoT=-=H_)m^ZPu1PsAqpDoJMkr(gykI$)zEhPt2cf79+Ms2Pt與丘男提起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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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首先指出,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,依施行法規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,若以丘男本國法作為Fbpcs4JUSroGixTzM%k$$Ed@ceUVhfG%=rThmJlFMyKl&iaZpf準據法而加以適用,造成兩人間同婚關係在私法上恐不成立,但仍可進一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。
法院陳述兩點理由表示,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,未使同性別兩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JGWyyuOpmk*I+KToL*fUPm7czuEa#)L=6Rwi6eNc*AIHT)O-^b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違反憲法第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、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。
台灣菲律賓跨國同婚伴侶Joyce(右)、Queenie(左)爭取跨國同婚權益。(圖/拉拉台/肉鬆拍攝)
而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,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,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,基於涉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、外國uXc73rxV=^t$knsUwvAk0-owcYwHdJ27W2OYI)=5ND9^rYYdl9法律平等原則。
不過法院也認為,丘男至今仍)&(Z6I^H9vDHP-$b(Qr$+3C5ae_^BlouscU4u9wz+@qiU$YD^z未依法提出他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,且他所稱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,又因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形,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肯認有正當理由可不須提出。由於相關要件未明,因此同婚登記行政處分無從逕予准許。
Source:司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