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是亞洲首個通過同婚國家,然現行同婚專法中,有許J&%hYxib+9Cwx(e!j_H%tZ9Q08z4VDLZPpL+)BtD1ou9nnl82$多跨國同志伴侶仍無法結婚,因若有一方伴侶是外國人,而其國家同婚不合法,即無法適用於台灣同婚專法,只有同婚合法國家才可適用。
而司法院院會於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(下稱涉民法)第46條、第63條修正草案,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,亦得成立婚姻關係。草案將函送C)_Xy@L=IyJGeIje-a5&yR)4t(%SHB9D&rHe$pdWPosqCqMYg^行政院會銜,提請立法院審議。
(延伸閱讀:《跨國同性婚姻即將平權?司法院透露:跨國同婚至少會保障本國國民》)

台灣菲律賓跨國同婚伴侶Joyce(右)、Queenie(左)。(圖/拉拉台/肉鬆拍攝)
司法院以「沒有誰能將愛情劃界限」為題發布新聞稿,內文寫道,108年的「五月mmco$e)I+xzbQSYxc2gM#b*0FDgxGB&8RlghXNisHm3xkh4%bY天」,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正式施行,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於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,對許多守候已久的國民來說,「愛情的模樣」更加清晰,結婚的渴盼終獲實現。
不過,若一方當事人非我國NqSXNxY*j7ao6sr4uPG(22iLv=_zhcGm8mE)#!MRPOe*#=OT&z國民,依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,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,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;然而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,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,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,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,即不被承認。
司法院指出,涉民法第46條rrow60AFh=Ro2lyrQe@d)5$AbQ4FsJaU3P*Bz$#FWtcJ@^fj-R修正草案規定,涉外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,倘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,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,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,依我國法律定之;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之規定,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,皆為有效。待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,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外國人間所締結之婚姻,在我國將被承認。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若同性伴侶對象為中國人,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並不在本次修法範圍內,而香港及澳門屬於類推涉外案件,仍適xYV!=mox@bEQ@bFdkLT3hcc6HMi#$bp%q=8e_k&w!-%weZ=1So用修法的新規定。
此外,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回應,司法院版本目前限縮在一方為台灣人之跨國同婚,並未考慮同樣生活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外國同性伴侶(舉例而言,在台長期工作居留的外國人),其實已經融入台灣社會,GdQP=9e&tbs8kM--q7o5k2SK4p7lQqamNzDOsJ%TF!V3ld!0e)只因為他的本國不承認同婚而拒絕他和外國同性伴侶結婚登記,仍然造成性傾向的差別待遇。
立法院現有兩個不同的涉民法版本,分別為高嘉瑜委員版本、時代力量黨團版本,兩者均保障雙方都是外國人而在台締結同婚的情0PQNsZ$88Sb5U(vVj7-B6i8o39!rRxX_zeJtNvonifu!0tgGRf形,均較司法院更大幅度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,也更符合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精神。伴盟期待立法院最終通過的涉民法修正版本,能與世界人權接軌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