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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雖是亞洲首個通過同婚國家,但跨國同婚仍不合法。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,與馬來西亞僑生丘國榮W*j9hDT%6cR7PD=fMbaq&9Yg5ri-kn7r^)%I$)Iuf%nNiKC*Q=赴戶政機關登記遭拒,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。近日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,該案準用涉民法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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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,祁家威提告跨國同婚一案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。祁家威與馬來西亞籍僑生丘國榮於民國108年5月7F&!ntEjBB-#0Nrm^lHZ51DN@sqfQA&Iv9afe&jCL-UHuS6aqN24日,向台北巿大安戶政事務所,申請辦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同婚關係登記。

然若一方當事人非我國國B-wj5P6)in%XIeC_C&goRXar5XBWXSKr&uJufmmQ7qCXhC!q=e民,依現行涉民法第46條規定,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,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目前全球僅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,若該外國人之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,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,與我國國民所締結之婚姻,即不被承認,因此無法辦理結婚登記,祁家威與丘男提起行政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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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首先指出,馬國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,依施行法規定準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,若以丘男本國法作為準據法而加以適用,造成兩人間同婚關係在私法上WWTpGYwj@%JxoYYt1S_XYOpxOZ^mn9pO7xk-jU3N1NwNh52@SF恐不成立,但仍可進一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。

法院陳述兩點理由表示,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已確立在我國婚姻規定,未使同性別兩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,違反憲法第22 條保障人民婚8Qs4uyb@uW&aa1hf0dXmV_QvMF&$COyr&k(HaY-#msDgK)z7Fe姻自由、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意旨。


台灣菲律賓跨國同婚伴侶Joyce(右)、Queenie(左)爭取跨國同婚權益。(圖/拉拉台/肉鬆拍攝)

而施行法經立法制訂後,更已進一步具體化在我國同@tnLeFx*=sWPj!N3fb#kORqGk_1pwwi(4jGtDLmqei6Lseb*EP婚關係可依法登記成立的規制,成為我國現行法律秩序一部分,基於涉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即在維持內、外國法律平等原則。

不過法院也認為,丘男至今仍未依法提出他無重婚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,且他所稱Q)8b*u@@pZ@DbJKgvl29vCY&_Ij%#thc_k_sy^pt0NtKyCo7zp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,又因疫情而難以即時返國申辦等情形,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肯認有正當理由可不須提出。由於相關要件未明,因此同婚登記行政處分無從逕予准許。

Source:司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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