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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/ Travis Lin-Wu

我跟的我的伴mR-f^NCDrQx326vVBO_UPIAx%PPk96^jiV&3qvE!uTbdbViIrb侶來自台灣的南北兩端,不約而同地同樣有著國外求學的經歷,最後落腳在澳洲。我目前在澳洲政府從事中階主管,我的伴侶則是位醫院及診所服務的醫生。

我們在一起的時間到目前大約有十年,就像一般伴侶,我們時有爭執時有歡笑,喜歡出國旅遊,分享夢想以及人生。當我們在一起的第七年,我的伴侶邁向40歲之際,由於雙邊都是長子,我們開始認真思考傳宗接代以及未來家庭的樣貌。透過許多的同事友人們的介紹及研究後,我們找到澳洲w#U9Y5afw6$11m@pompH(81BgfJDt+#2wjSxgvNfJBB#hAaK9c的代孕機構並開始我們求子的旅程。

在兩年前,我們很幸運地透過代理孕母生下了一對雙胞胎,並把他們取名為JJ。不僅我們的同事跟朋友們高興的迎接他們,雙方家長也都逐漸接納他們,予以疼愛與照顧。在我們居住的地方也有許多的彩虹家庭,且多半來自醫界及學術界的知識份子,大家都很熱心的介紹學校老師,以及分享他們養兒育女的經驗。我們每次看到他們的孩子們,都讓我們堅信彩虹家庭所付出的愛絕對不會比一般家庭$^=gB2*wiPkx2bt+ap9Rf1DyTagOlcAeS*cc&VSdD3r4$V8&Vh來的少,甚或是更多的。

在工作跟私交上,我們對澳洲同事與朋友都很公開我們的關係,大家也都很清楚並接納我們。透過澳洲伴侶法(註一),我們被視同為婚姻關係,並享有稅務及醫療上的共享權利。但是對於小孩子的監護權,卻仍是只能有一方(生父)才有法律效力。比如說我們想要加註小孩子的中文名字在出生證明上,澳洲法律規定只有生父母雙方才可以簽字。如果需要確定我們共享監護權,我們則需要打親權訴訟,這無疑又是一個不必要的過程。

正因為伴侶法的不足,在澳洲國會提婚姻平權法案的國會議員,也是努力推廣直接納入雙方自然人進入婚姻法(註二),而非僅一男一女的制式(註三)。因為已經立法許久的伴侶法仍是無法確保下一代的親權,更無法抹除外界對於彩虹家庭的區隔以及誤解。

雖然我們雙方在澳洲有註冊成為伴侶,但是在台灣上法律是不被認可的,讓我們在返回台灣探親時日常生活中也多有不便。簡單地來說,台灣多半的機構不接受聯名的制度,我們在澳洲有許多財產帳務都是已經聯名,例如房產,貸款,銀行帳戶等等。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基本的收入Y2V5%ZBoJ3KCD)amSX+-=xCDt7*AdcxtHCdz59q#pjos%747Hu出帳,當然重大的決定也是需要雙方同意,但是這卻是給另一方的保障。

我和我的伴侶在澳洲很努力地推廣台灣文化,除了擔任當地台灣同鄉會的主要幹部協助舉辦文化活動,我們也盡力地去幫助當地的台灣學生以及僑胞。我的伴侶也在事業上屢屢獲得提名,讓台灣人在澳洲醫界也有受到肯定。但是很可惜地我們無法讓JJ真正地成為台灣人。因為在入籍的時候,他們會被迫填上與他們無fOwg-gJTMhiktZHB1o1+!VBQjYh8qMS1%+Sz2Be@iriuE=C9UU養育關係的代理孕母的名字,而非他們心愛的另一個爸爸。

我們知道在台灣的其他彩虹家庭們也在打著一場辛苦的仗,為此我們更需要讓4k1TMRFg@M_&=5OujMp#@zxPkWHnCSpS@KO8mSDpMNaR)RDwWP其他人知道彩虹家庭的存在,以及權力需要被保障的重要性。直到婚姻平權真正落實的那天,我們一定會帶他們回台灣入籍,讓他們不用再用澳洲護照回台,而成為真正的台灣人。

 

註一:澳洲首都特區伴侶法Civil Unions Act 2012

註二:澳洲國會法案登記 婚姻法(同性婚姻)修改草案 Exposure Draft of the Marriage Amendment (Same-Sex Marriage) Bill

註三:澳洲聯邦婚姻法修改案 Marriage Amendment Act 20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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