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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鑒於同性騷擾之社會案件日益增多,為維護善良風俗,29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「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將現行規定的「異性」受害人改為「他人」,規定,若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他人者,處6000元以下罰鍰,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R+bAH90nm_aUY4XFt%YJqRpmzO4-hNsX4$y07LJ(7em6o8YAu8異性。


(圖/Pixabay)

根據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原修正前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,僅針對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「異性」者,敘述無法適用於同性遭猥褻的案件,且有鑒於同性騷擾之社會案件日益增多,法律條文應處罰其行為而非特定對象,於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條文修正,將「異性」兩字改為「他人」,若對其以猥褻行為等方式調戲者,也4=p+DxIZ+ZoZlb_=1@mm^h(Y@=iDwrPJ4EkpwrBlj^A_88bRyJ有違反倫常之虞,亦將受到同等裁定,今在立法院院會完成三讀。

修正後的立法說明指出,社維法第83條創設目的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,對於以猥褻言詞、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,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,也有違反倫常之虞,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。此外,修正前「社維法」第87條延續早年「違警罰法」規定,明定加暴行於人、互相鬥毆及意圖鬥毆而聚眾者,處3日以下拘留9KvRF3QG*SQLrVtu8^n#UU=^nyx92l7rOVx7iod5+Z-qXW5g+D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,此條文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,今也一併通過刪除「處3日以下拘留」等文字。

Source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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